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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口退税的方法 返回

外贸企业

1、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的依据及计算方法。

(1)对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帐记载的, 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; 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, 可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分别确定:退税依据=出口货物数量*加权平均进价。

应退税额=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金额×退税率或征收率 (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货物为退税率,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货物为征收率)

(2)对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,退税依据为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、 支付加工货物的工缴费等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。 原辅材料应退税额=购进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金额×原辅材料的退税率

加工费应退税额=加工费发票所列金额×出口货物的退税率

合计应退税额=原辅材料应退税额+加工费应退税额

2、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依据及计算方法。

凡属于从价定率计征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时征收 消费税的价格为依据; 凡属于从量定额计征的货物应依据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为依据。

应退消费税税款=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(出口数量)×税率(单位税额)

生产企业

1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“免、抵、退”税额的计税依据及计算方法 根据国税发[2002]11号规定,生产企业出口货物“免、抵、退税额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。出口货物离岸价(FOB)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( 委托代理出口的,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),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, 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运费保险费佣金等。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, 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(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)。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,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“免、 抵、退”税,税务机关有权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、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。

当期应纳税额

当期应纳税额=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-(当期进项税额-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)

免抵退税额的计算

免抵退税额=出口货物离岸价× 外汇人民币牌价×出口货物退税率-免抵退税额抵减额

免抵退税额抵减额=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×出口货物退税率

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, 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

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=货物到岸价格+ 海关实征关税+海关实征 消费税

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

1.当期期末留抵税额≤当期免抵退税额时,当期应退税额=当期期末留抵税额

当期免抵税额=当期免抵退税额-当期应退税额

2.当期期末留抵税额>当期免抵退税额时,当期应退税额=当期免抵退税额

当期免抵税额=0

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”为当期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》的“期末留抵税额”。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

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=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× 外汇人民币牌价×(出口货物征税税率-出口货物退税率) -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

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=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×(出口货物征税税率- 出口货物退税率)。

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,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, 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;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,结转下期继续抵扣, 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。

2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

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消费税的应税货物,属从价定率计征的按 增值税计税价格为依据;属于从量定额计征的按出口数量为依据,予以免征消费税。

另外,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外销收入属于免税收入,不计算退税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