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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第一章 总则 

        第一条 为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,促进中小 企业高质量发展,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,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 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》《“十四五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》 《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》,制定本办法。 

       第二条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、技术、管理、模式等方 面创新能力强、专注细分市场、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,由创新 型中小企业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“小巨人”企业三 个层次组成。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、较强创新 能力和发展潜力,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;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实现专业化、精细化、特色化发展,创新能力强、质量效 益好,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;专精特新“小巨人”企业 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、产业链关键环节,创新能力突出、掌 握核心技术、细分市场占有率高、质量效益好,是优质中小企 业的核心力量。 2

       第三条 参评优质中小企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 注册登记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符合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》, 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,提供的产品 (服务)不属于国家禁止、限制或淘汰类,同时近三年未发生 重大安全(含网络安全、数据安全)、质量、环境污染等事故以 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。

       第四条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,坚持完整、准确、全 面贯彻新发展理念,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,坚持有效市场与 有为政府相结合,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,坚持动态管理和精 准服务。

       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 的宏观指导、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,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, 发布相关评价和认定标准,负责专精特新“小巨人”企业认定 工作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(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)根据 本办法制定细则,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,并依据细则负责本 地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,负责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。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 企业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、专精特新“小巨人”企业有关的评 价、认定、授牌等活动。 

       第六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强化优质中小企业的动 3 态管理,建立健全“有进有出”的动态管理机制。“十四五”期 间,努力在全国推动培育一百万家创新型中小企业、十万家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、一万家专精特新“小巨人”企业。

       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设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 (https://zjtx.miit.gov.cn/,以下简称培育平台),搭建优质中小 企业数据库。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服务对接和监测分 析,对企业运行、发展态势、意见诉求,以及扶持政策与培育 成效等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跟踪,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开展精 准服务;进一步落实“放管服”要求,推动涉企数据互通共享, 减轻企业数据填报负担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 

         第八条 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坚持政策引领、企业 自愿、培育促进、公开透明的原则,按照“谁推荐、谁把关, 谁审核、谁管理”方式统筹开展、有序推进。

         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并适时更新创新型中小企业 评价标准(附件 1)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(附件 2)和 专精特新“小巨人”企业认定标准(附件 3)。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认定标准中的“特色化指标”,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结合 本地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设定并发布。 4

        第十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,由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 培育平台参与自评,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,组 织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、实地抽查和公示。 公示无异议的,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 业。

        第十一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,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 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,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, 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、实地抽查和公 示。公示无异议的,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为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。

        第十二条 专精特新“小巨人”企业认定,由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,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 定标准,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, 初审通过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。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被 推荐企业进行审核、抽查和公示。公示无异议的,由工业和信 息化部认定为专精特新“小巨人”企业。 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组织开展专精特新“小巨人”企业认 定工作,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要求,统筹做好创 新型中小企业评价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专精特新“小巨 人”企业推荐工作。 5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第三章 动态管理 

          第十三条 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,每次到 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,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 部门审核(含实地抽查)通过后,有效期延长三年。经认定的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、专精特新“小巨人”企业有效期为三年, 每次到期后由认定部门组织复核(含实地抽查),复核通过的, 有效期延长三年。

         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和专精特新“小巨人”企业,应在每年 4 月 30 日前通过培育平 台更新企业信息。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,取消复核资格。

         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和专精特新“小巨人”企业,如发生更名、合并、重组、跨省 迁移、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, 应在发生变化后的 3 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,填写重大变化情况 报告表。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,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; 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“小巨人”企业,由省级中小企 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,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 认定。对于未在 3 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,取消复核资格, 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。 6 

          第十六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和专精特新“小巨人”企业,如发生重大安全(含网络安全、 数据安全)、质量、环境污染等事故,或严重失信、偷漏税等违 法违规行为,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,直接取消公告或 认定,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。

         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、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“小巨人”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、准确 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,向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,并 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。对受理的举报内容,相应中小企业 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,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 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,视情节轻重要求企 业进行整改,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第四章 培育扶持 

          第十八条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针对本地区不同发展阶段、 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,建立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 体系,制定分层分类的专项扶持政策,加大服务力度,维护企 业合法权益,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,激发涌现一大批专 精特新企业。

         第十九条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发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 作协调机制作用,加强部门协同、上下联动,形成工作合力。 7 统筹运用财税、金融、技术、产业、人才、用地、用能等政策 工具持续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发展,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。 

         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、市 场化服务、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,通过搭建创新成 果对接、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、创新创业大赛、供需对接等平 台,汇聚服务资源,创新服务方式,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、 全方位、多层次的服务。通过普惠服务与精准服务相结合,着 力提升服务的广度、深度、精准度和响应速度,增强企业获得 感。

         第二十一条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应加强指导和服务,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公司治理、精细管理和 合规管理水平,防范各类风险,推动持续健康发展,切实发挥 优质中小企业示范作用。在评价、认定和服务过程中应注重对 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,在宣传报道、考察交流前,应征得企业 同意。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第五章 附则 

        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。

        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。8 月 1 日前 已被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已被工 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“小巨人”企业,继续有效。有 8 效期(最长不超过 3 年)到期后自动失效,复核时按本办法执 行。

           附件:1.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.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3.专精特新“小巨人”企业认定标准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4.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9 

             附件 1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一、公告条件 评价得分达到 60 分以上(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 于 20 分、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 15 分), 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: (一)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、省级科技奖励。 (二)获得高新技术企业、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、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(均为有效期 内)。 (三)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。 (四)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(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 缴额)500万元以上。 二、评价指标 包括创新能力、成长性、专业化三类六个指标,评价结 果依分值计算,满分为 100 分。 (一)创新能力指标(满分40分) 1.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(满分20分) A. 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(20分) B. 自主研发的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(15分) C. 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(10分) 10 D. Ⅱ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(5分) E. 无(0分) 2.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(满分20分) A. 5%以上(20分) B. 3%-5%(15分) C. 2%-3%(10分) D. 1%-2%(5分) E. 1%以下(0分) (二)成长性指标(满分30分) 3.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(满分20分) A. 15%以上(20分) B. 10%-15%(15分) C. 5%-10%(10分) D. 0%-5%(5分) E. 0%以下(0分) 4.上年度资产负债率(满分10分) A. 55%以下(10分) B. 55%-75%(5分) D. 75%以上(0分) (三)专业化指标(满分30分) 5.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(满分10分) A.属于《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》(10分) 11 B.属于其他领域(5分) 6.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(满分 20分) A. 70%以上(20分) B. 60%-70%(15分) C. 55%-60%(10分) D. 50%-55%(5分) E. 50%以下(0分) 12 附件 2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一、认定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满足认定条件: (一)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 2 年以上。 (二)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 100 万元,且占营业 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 3%。 (三)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上,或上年 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下,但近 2 年新增股权融资 总额(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)达到 2000 万元以上。 (四)评价得分达到 60 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: 1.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,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 三;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,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。 2.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。 3.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(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) 6000万元以上。 4.近三年进入“创客中国”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 500强企业组名单。 二、评价指标 包括专业化、精细化、特色化和创新能力四类十三个指 标,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,满分为 100 分。 13 (一)专业化指标(满分 25 分) 1.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(满分 5 分) A. 80%以上(5 分) B. 70%-80%(3 分) C. 60%-70%(1 分) D. 60%以下(0 分) 2.近 2 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(满分 10 分) A. 10%以上(10 分) B. 8%-10%(8 分) C. 6%-8%(6 分) D. 4%-6%(4 分) E. 0%-4%(2 分) F. 0%以下(0 分) 3.从事特定细分市场年限(满分 5 分) 每满 2 年得 1 分,最高不超过 5 分。 4.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(满分 5 分) A. 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“补短板”“锻 长板”“填空白”取得实际成效(5 分) B. 属于工业“六基”领域、中华老字号名录或企业主导 产品服务关键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(3 分) C. 不属于以上情况(0 分) 14 (二)精细化指标(满分 25 分) 5.数字化水平(满分 5 分) A. 三级以上(5 分) B. 二级(3 分) C. 一级(0 分) 6.质量管理水平(每满足一项加 3 分,最高不超过 5 分) A. 获得省级以上质量奖荣誉 B.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,获得 ISO9001 等质量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 C. 拥有自主品牌 D. 参与制修订标准 7.上年度净利润率(满分 10 分) A. 10%以上(10 分) B. 8%-10%(8 分) C. 6%-8%(6 分) D. 4%-6%(4 分) E. 2%-4%(2 分) F. 2%以下(0 分) 8.上年度资产负债率(满分 5 分) A. 50%以下(5 分) B. 50%-60%(3 分) C. 60%-70%(1 分) 15 D.70%以上(0 分) (三)特色化指标(满分 15 分) 9.地方特色指标。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产 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自主设定 1-3 个指标进行评价 (满分 15 分) (四)创新能力指标(满分 35 分) 10.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(满分 10 分) A. 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(10分) B. 自主研发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(8分) C. 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(6分) D. Ⅱ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(2分) E. 无(0分) 11.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(满分 10 分) A. 研发费用总额 500 万元以上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 收入总额比重在 10%以上(10 分) B. 研发费用总额 400-500 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 收入总额比重在 8%-10%(8 分) C. 研发费用总额 300-400 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 收入总额比重在 6%-8%(6 分) D. 研发费用总额 200-300 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 收入总额比重在 4%-6%(4 分) 16 E. 研发费用总额100-2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 入总额比重在 3%-4%(2 分) F. 不属于以上情况(0 分) 12.上年度研发人员占比(满分 5 分) A. 20%以上(5 分) B. 10%-20%(3 分) C. 5%-10%(1 分) D. 5%以下(0 分) 13.建立研发机构级别(满分 10 分) A. 国家级(10 分) B. 省级(8 分) C. 市级(4 分) D. 市级以下(2 分) E. 未建立研发机构(0 分) 17 附件 3 专精特新“小巨人”企业认定标准 专精特新“小巨人”企业认定需同时满足专、精、特、 新、链、品六个方面指标。 一、专业化指标 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,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 节或某一产品。截至上年末,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 到 3 年以上,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 70%,近 2 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 5%。 二、精细化指标 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,公司治理规范、信誉良好、 社会责任感强,生产技术、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, 注重数字化、绿色化发展,在研发设计、生产制造、供应链 管理等环节,至少 1 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。取得相 关管理体系认证,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(国 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)。截至上年末,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 于 70%。 三、特色化指标 技术和产品有自身独特优势,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 占有率达到 10%以上,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。拥有直 接面向市场并具有竞争优势的自主品牌。 四、创新能力指标 18 满足一般性条件或创新直通条件。 (一)一般性条件。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: 1.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1 亿元以上的企业,近 2 年研 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 3%;上年度营业 收入总额在 5000 万元—1 亿元的企业,近 2 年研发费用总额 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 6%;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,同时满足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(合 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)8000 万元以上,且研发费用总额 3000 万元以上、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重 50%以上。 2.自建或与高等院校、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,设 立技术研究院、企业技术中心、企业工程中心、院士专家工 作站、博士后工作站等。 3.拥有 2 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Ⅰ类知识产权,且实际 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。 (二)创新直通条件。满足以下一项即可: 1.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,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 三。 2.近三年进入“创客中国”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 50 强企业组名单。 五、产业链配套指标 位于产业链关键环节,围绕重点产业链实现关键基础技 术和产品的产业化应用,发挥“补短板”“锻长板”“填空白” 19 等重要作用。 六、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指标 主导产品原则上属于以下重点领域:从事细分产品市场 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、元器件、关键软件、先进基础 工艺、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;或符合制造强国战略 十大重点产业领域;或属于网络强国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、 关键核心技术、网络安全、数据安全领域等产品。 20 附件 4 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(一)指标中如对期限无特殊说明,一般使用企业近 1 年 的年度数据,具体定义为:指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,以企业 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期末数为准。对于存在子公司或母公司的企 业,按财政部印发的《企业会计准则》有关规定执行。 (二)所称拥有自主品牌是指主营业务产品或服务具有自 主知识产权,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 1.产品或服务品牌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正式注册。 2.产品或服务已经实现收入。 (三)所称“Ⅰ类知识产权”包括发明专利(含国防专利)、 植物新品种、国家级农作物品种、国家新药、国家一级中药保 护品种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(均不包含转让未满 1 年的 知识产权)。 (四)所称“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”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: 1.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在海外取得收入的其 他Ⅰ类知识产权,其中专利限 G20 成员、新加坡以及欧洲专利 局经实质审查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。 2.维持年限超过 10 年的Ⅰ类知识产权。 3.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Ⅰ类知识产权。 21 4.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Ⅰ类知识产权。 (五)所称“Ⅱ类知识产权”包括与主导产品相关的软件 著作权(不含商标)、授权后维持超过 2 年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 观设计专利(均不包含转让未满 1 年的知识产权)。 (六)所称“企业数字化转型水平”是指在优质中小企业 梯度培育平台完成数字化水平免费自测,具体自测网址、相关 标准等事宜,另行明确。 (七)所称“重大安全(含网络安全、数据安全)、质量、 环境污染等事故”是指产品安全、生产安全、工程质量安全、 环境保护、网络安全等各级监管部门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 共和国数据安全法》等法律法规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 察院司法解释,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出具的判定意见。 (八)所称“股权融资”是指公司股东稀释部分公司股权 给投资人,以增资扩股(出让股权不超过 30%)的方式引进新 的股东,从而取得公司融资的方式。 (九)所称“合格机构投资者”是指符合《创业投资企业 管理暂行办法》(发展改革委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)或者《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 105 号)相关规定, 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 22 投资基金。 (十)所称“主导产品”是指企业核心技术在产品中发挥 重要作用,且产品收入之和占企业同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 50%。 (十一)所称“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 10%以 上,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”可通过企业自证或其他方式 佐证。 (十二)所称“省级科技奖励”包括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 市科学技术奖的一、二、三等奖;“国家级科技奖励”包括国家 科学技术进步奖、国家自然科学奖、国家技术发明奖,以及国 防科技奖。 (十三)如无特殊说明,所称“以上”、“以下”,包括本数; 所称的“超过”,不包括本数。在计算评价指标得分时,如指标 值位于两个评分区间边界上,按高分计算得分。 (十四)本办法部分指标计算公式 近 2 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=(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 收入增长率+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)/2。 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=(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 务收入总额-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)/企业上上年度主 营业务收入总额*100%。其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计算方 法以此类推。 (十五)所称“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”以国家企业信用信 23 息公示系统(http://www.gsxt.gov.cn)查询结果为准;所称“严 重失信主体名单”以信用中国(http://www.creditchina.gov.cn) 查询结果为准。 (十六)所称“创客中国”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 500 强、50 强企业组名单是指该大赛 2021 年以来正式发布的名